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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某市拍卖行接受委托,拍卖市丝绸公司办公楼及宿舍(以下简称标的物),该行于去年11月16日和12月2日在《××日报》两次发布公告后,所出底价92.9万元均无人登记参加竞买,遂与委托人协商将底价调到74.32万元。今年1月18日,拍卖行与74.6万元的价格卖出该标的物,毫不知情的竞买者之一李××通过市人大查询才得知,标的物的第三次拍卖公告于今年1月11日刊登在广州《××信息日报》上,公告说,将在“1月14日”错写成“1月4日”。1月13日,该报在毫不起眼的中缝就此刊登了更正启事。“拍卖行显然在打擦边球!”李××质询拍卖行:“为何拍卖公告在标的物降低价后突然绕开当地媒体,转而刊登在某市只发行数百份的《××信息日报》上?”答称,拍卖法第47条有“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的规定说明,只要在新闻媒介刊出,该公告就合法。《拍卖法》第45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广告,即使竞买者有辛看到了《××信息日报》的公告,则至少应从更正时间“1月13日”算起,即到1月20日后才能拍卖。因此,公告的时间错误影响了法律公正,应由拍卖行承担责任。拍卖行答称,报社造成的错误应由报社负责,错误不影响拍卖公告的合法性,拍卖可按原计划于1月18日进行。请问:1、该拍卖行的有关做法是否符合《拍卖法》规定,为什么?2、李××认为拍卖行在打擦边球,他的观点有道理吗?

案例四1999年1月,在某拍卖行举行的拍卖会上,张女士竞得一处房产,成交价30万元,双方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注:该房产是法院委托执行的预售商品房,尚在建,买受人参加竞买前已看样)。买受人交清全款后,执行法院于同年2月开具《协助执行通告书》,要求市房产登记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于3月诉至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四条,拍卖行未能在7日内办妥产权过户手续,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拍卖行认为:《拍卖规则》及《协议书》中均声明,“拍卖标的物均以当前现状拍卖,竞买人对标的物的情况和价值进行自我判定,拍卖人对拍品的真伪、品质或数量、质量均不承担责任”。标的物为在建项目,须在竣工验收后方可转让产权。即便是现房,按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的规定,转移、变更登记时限为2个月,原告要求在7日内为其办妥产权毫无根据。而且依据《拍卖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权过户手续就由委托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行无代办的义务。一审法院判双方解除合同,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不予支持。双方均未上诉。请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该场拍卖会是否合法有效?2、本案中,拍卖行未能在7日内办妥产权过户手续,买受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理?3、拍卖行在本案中应吸取哪些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