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刑法总论(高起专)》作业及答案1

1、罪刑法定原则
本题答案:
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基本含义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2、正当防卫
本题答案: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3、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本题答案: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4、什么是量刑?量刑的原则是什么?
本题答案:
(1)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2)量刑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第一,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第二,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5、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本题答案: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既密切联系,又互相区别。二者的密切联系表现在(1)二者与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并存,都不同程度地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前提和基础,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来源并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3)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如出于贪利动机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即是如此。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虽然相互联系,但相互区别又是显而易见的,表现在(1)内容、性质和作用的不同,犯罪动机说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以比较抽象形式反映深层的刺激犯罪的力量,对犯罪实施起着推动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它以比较具体的形式,反映了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对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起着引导、指挥作用。
  (2)形成时间上,犯罪动机产生于犯罪目的之前,是促使犯罪的内心冲动和起因;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想要达到的结果。
  (3)相互联系上的不同,犯罪的目的相同,但犯罪动机则可能有所不同,有时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种不同的犯罪目的。
  (4)反映的需要上,二者有时存在不一致。例如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罪,物质的、经济的需要可能是行为人的动机,精神的、政治的需要可能是行为人的目的。
  (5)定罪量刑影响上,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定罪,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量刑。
6、试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本题答案: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的人。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
  其次,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最后,二个以上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犯罪的特殊主体,是对单个人犯罪而言的。就共同犯罪来讲,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可以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从客观方面讲,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二个以上的人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并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有机体的一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每个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共同犯罪行为有机体中,各个行为人可能都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存在着分工,如:有的实施实行行为,有的实施帮助行为,有的实施教唆行为。行为的分工,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只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大小。共同犯罪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三、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从主观上讲,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其二,各行为人明知自己与他人相互配合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三.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共同犯罪故意,既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间接故意。
7、被告人梁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逮捕,关押于看守所等待预审。1999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对同室杀人犯王某被判处死刑,上报复核说“我看你年纪轻轻,没几天好活了,枪毙要打脑壳的,到了阴间还要痛的,你的家里人看了也很难过,还是自杀算了。”王犯问怎么个死法被告人说可以用绳子勒死,并扯下自己的裤带交给王犯,说“到时候帮助你勒。”王犯与被告人商定晚上等其他人犯睡着后动手。27日凌晨2时许,王犯用裤带索套住脖子,用劲拉扯,但是用不上劲,并将裤带扯断。被告人遂劝王犯次日找机会再自杀。次日上午,看守所大检查,因同室犯人揭发而事情败露。被告人为毁灭罪证将拉断的带索丢入厕所。
本题答案:
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该案的问题在于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的如何定性。所谓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实施自杀行为。教唆自杀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教唆行为,意图使他人自杀,侵犯了被教唆人的生命权利。本案中,被告人梁某看透同室犯人王某年纪轻轻便将被判处死刑感到无望的心理,采用劝诱的方法教唆王犯自杀,使王某产生自杀意图并进而实施了自杀行为,其行为属于教唆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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