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有关组织包括()。
A、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派出所
B、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C、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D、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
E、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