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案例二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由苏富比和佳士得牵头,世界拍卖市场有着默契的价格体系和佣金标准两大拍卖行根据市场情况不断调整拍品价格并相互参考对方的价格体系,而全球其他拍卖行则依据苏富比和佳士得的价格标准制定价格。这样一种均势和平衡在“和平年代”固然能够维持,相安无事,但90年代初的“艺术品大萧条”中,急于摆脱困境的苏富比和佳士得终于意识到,自己的垄断地位是一种“不用白不用”的资源,于是决定搅搅这一滩浑水。1992年,苏富比和佳士得两大拍卖行的拍卖成交额占世界艺术品拍卖总额的九成以上,他们么下达成秘密协议,将佣金标准提高到15%。1995年,两家公司又合谋,提出向卖家统一另收一笔“数目不等”的额外费用,从而使他们的业务利润暴涨,超过原来的100%。佳士得公司甚至提出,根据代理人的工作业绩予以奖励,而所谓的“业绩”,就是指他们在这个“数目不等”的额外费用能够以其三寸不烂之舌从客户那里“侃”下多少。2000年10月6日,美国代理司法部长助理有华盛顿的一个新闻发布会上揭露这起阴谋。请问本案例中,两大公司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这种行为有什么危害性?我国个别拍卖企业在经营中也存在类似问题,如竞相压低佣金甚至实行“零佣金”以争夺拍卖标的。这种做法的性质和危害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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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拍卖纠纷案件,原告诉称:其参加了某拍卖行举行的拍卖会,竞买一批出口转内销的毛织品。拍卖前,原告按照该拍卖行的要求,到被告存货处看样,但仓库管理员告知不能提取样品进行抽验鉴别。拍卖会结束后,原告与拍卖行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按时交付了货款以及佣金。原告提货时,通过检测发现该批货物中有一部分并非毛织品。原告立即向拍卖行提出异议,但被告未给原告任何答复。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拍卖人,应当履行明确告知买受人拍卖品情况的义务,但被告既不明确告知,也未做出任何声明不担保拍卖品存在瑕疵及真伪的责任,故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被告拍卖行认为,其是接受有关执法单位委托拍卖的,清单是委托单位提供的,其没有过错。问题:1、拍卖法对告知委托拍卖品的瑕疵有何明确规定?2、拍卖人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3、本案例中被告有无过错,请列举?4、如果有,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

原告李有才称,他参加了一场法院委托的拍卖会,竞得瑞士产名牌手表一只,当天支付了全部价款。拍卖清单上说是旧表,但后来经鉴定,是只假表。因此请求法院认定拍卖无效,退还已经交付的货款。被告拍卖行称,自己完全是按照拍卖法进行拍卖的,竞拍须知上写得很清楚,要求竞买人事先仔细查看竞投的物品,确认之后再决定是否竞买。如果原告在竞投之前没有看清楚手表的真假,那是他自己的责任,拍卖行对法院委托拍卖的拍卖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问题:1、在强制拍卖中,拍卖行是否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2、本案中拍卖人是否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说明理由。

案例六A公司是一家国家有独资企业,其持有上市公司B公司60%的股份。1999年,A公司向某银行借款3亿元,期限2年,同时,将其持有的B公司的15%的股份质押给某银行作为担保。借款期限届满,A公司无力偿还,被某银行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败诉,判决书生效后,应某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对A公司质押的15%的B公司的股份采取了冻结措施,并准备予以强制执行。问题:1、强制执行前,某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以A公司质押的B公司股份抵债,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2、人民法院拟依法对冻结的股份进行拍卖,A公司推荐与自己关系较好的甲拍卖行,B公司则推荐了一直有业务关系的乙拍卖行,某银行则推荐长期合作的丙拍卖行,按照法律规定,最终如何来确定拍卖行?3、拍卖行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上市公司股份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案例四1999年1月,在某拍卖行举行的拍卖会上,张女士竞得一处房产,成交价30万元,双方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注:该房产是法院委托执行的预售商品房,尚在建,买受人参加竞买前已看样)。买受人交清全款后,执行法院于同年2月开具《协助执行通告书》,要求市房产登记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于3月诉至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四条,拍卖行未能在7日内办妥产权过户手续,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拍卖行认为:《拍卖规则》及《协议书》中均声明,“拍卖标的物均以当前现状拍卖,竞买人对标的物的情况和价值进行自我判定,拍卖人对拍品的真伪、品质或数量、质量均不承担责任”。标的物为在建项目,须在竣工验收后方可转让产权。即便是现房,按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的规定,转移、变更登记时限为2个月,原告要求在7日内为其办妥产权毫无根据。而且依据《拍卖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权过户手续就由委托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行无代办的义务。一审法院判双方解除合同,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不予支持。双方均未上诉。请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该场拍卖会是否合法有效?2、本案中,拍卖行未能在7日内办妥产权过户手续,买受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理?3、拍卖行在本案中应吸取哪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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